经济法读书笔记
日期:2014/7/22 分类: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等。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2.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商品,即垄断高价;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因为其危害表现在: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
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
七,接受教育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不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为这是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具有重要的一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是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4.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一贯彻质量第一原则、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过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二,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主要是通过保护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体现出来,第三,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是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现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四,实行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5.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体有哪几种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活动。主要有一下几种:
一,产品质量标准化监督。企业生产的产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际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者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产权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国家对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权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四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目录。
27.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是一种,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德行为。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另一方为受让方,而其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2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
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促进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和独立原则。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其监管对象是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9.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书面资料。报送资产负责吧、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经营管理资料等;二是现场检查,是金融监管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派员直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客观全面的评估其业务活动。三,监管谈话。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其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四,责令依法披露信息。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对其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等;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重组或撤销。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七,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账户。对于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予以冻结;八,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文件、资料。对衣服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30.试论国家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投资决策失误是指由于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致使因投资项目不能实施、投资项目实施不能实现投资预期目的,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认定的标准是以把决策的科学性昨晚判断决策失误的首要标准和是否导致严重不良结果作为补偿标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失误,将损失降到最少。
其责任主体: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包括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和审批机构;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权,属于企业投资自住权的范畴,企业自住决策、自担风险,
责任形式。对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者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是制度设计的难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投资决策失误付有责任的决策机构,通常是不追究责任,也无从追究责任。对投资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个人,通常是给予行政处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认为,一方面需要严格执行现有的责任追究规定,另一方面需要补充以下责任形式:一,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投资决策失误罪,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的国家投资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决策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退还、赔偿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自己提供单位不一致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退还已获得的政府投资,资金已经损失的,责令赔偿;三,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失误负有责任的个人,责令其承担一定的损失。
31.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金融获得中的各种主题直接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关系:一,间接金融关系。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等;二,直接金融关系。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为筹资人的企业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现。交易关系及产权交易关系;三,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服务工作,不是直接的资金融资当事人,仅是为了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四,金融调控关系。是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五,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3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及其作用。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分为扩张性和紧缩性两种。
33.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汇管理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买卖、收支、结算、外汇汇率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和利用进行干预和控制。主要有:一,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党方面转移等;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4.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时候组织和个人;征税对象。这是指对什么征税。根据征税对象可把我国税收分成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税种、税目。税种指征的什么税。税目是指各种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四,税率。这是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五,纳税环节。这是指应当纳税的产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缴税款的环节。六,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限。七,减税免税。这是指税法对同一税种特定的纳税人活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其税负的一种优惠规定。八,违章处理。对纳税人的欠税、偷税、抗税或者未履行纳税登记、申报等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不同违章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理。
35.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点是:它是以国家为助推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依法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纳税人负有单方面的纳税义务,征税一方在征税后不负担相应的补偿义务;税法一旦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当行使征税的职责,而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36.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注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37.价格法的任务。
价格法的任务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贯彻党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第二,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第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第四,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38.价格的基本形式。
一,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济中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是我国现行价格的主要形式。也是经营者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定价。是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的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形式之一极少数的商品和服务。
我国价格运行机制的形式和作用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对于发挥价格的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也有重要的意义。
39.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在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0.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一,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再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二,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进行价格获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度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著名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登记、机甲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报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1.会计法原则。
会计法有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真实原则,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完整原则。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三,合法原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42.审计机关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等有关资料;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和财务收支等资产;有权就被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对杯审计单位采取规定的措施。但是采取措施的同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等机关予以协助。
43.价格法对我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措施。
一,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的是政府为了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应付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指的是为了调节商品供应,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m.lizhi.com)使地方政府利用作为经济手段的价格杠杆调控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能力大大增强,对于保护当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监测制度。是依据价格运行的规律,对构成和影响价格运动的各种因素进行监视、分析、研究,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商品市场价格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及其趋势进行判断和推测的制度。
四,保护价格制度。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时制定意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合理价格,按照该价格收购重要农产品,从而保护农民的正当经济利益,保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五,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家基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临时的性质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
六,紧急干预措施。是指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实行临时集中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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